6.3 尊重、愛護他人(第四、五、八誡)

前言

上一課討論了「愛天主在萬有之上」的三條誡命,提及人對天主要懷有恭敬和孝愛之情。而餘下七條誡命便是教導人怎樣在家庭和社會裏,表現愛德及善盡責任。

人生中,甚麼是最重要的?財富、名譽、能力、健康?人越年長,也許越能體會多貴重的人、事、物,也只是過眼雲煙。即使你有很大的成就,總有人可取代你;有多豐厚的財富,死後也不能帶走;甚至生命、健康,人也不能絕對擁有。當生命去到終站,人留下了甚麼?若曾參與葬禮,都能略知一二。原來令人懷念和感謝的,大多是亡者生前對別人、對社會的愛及無私的行動,這令生者能銘記亡者的種種德行。

在這單元,我們先認識其中三條與生命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誡命:第四、五、八誡。

第四誡:孝敬父母


「應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,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,延年益壽。」(出20:12)

「耶穌就同祂的父母下去,來到納匝肋,屬他們管轄。」 (路2:51)


除宗教責任外,天主願意人在愛祂以後,再從人與人之間的互愛,去表達對天主的愛意,餘下七誡次序,先是孝敬給予生命的父母。天主以「孝敬父母」作為家庭及社會倫理責任之首,點出了愛德的次序。

第四誡涉及的對象,也包括對我們的人生和信仰有幫助的恩人,例如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長輩和祖先、師長、僱主、上司,甚至政府、國家。這不是單向式誡命,而是涉及雙方的關係和責任。因此,這誡命也是指父母對子女,上級對下屬應有的態度及責任。

子女對父母

中國傳統說:「百行孝為先」。在一般情況下,父母生育子女,建立家庭,家庭便成為每一個人得到保護及成長的地方。從家庭中,人學習愛與被愛,承擔責任。

第四誡指出,為人子女要感謝、孝順和尊敬父母,報答他們生育和教養之恩。因這份日積月累的感恩之情,子女亦建立了終生孝愛、照顧和尊敬父母的關係。

話雖如此,當父母和子女有不協調的地方,可如何面對?耶穌在十二歲時,跟父親若瑟和母親瑪利亞,到耶路撒冷過逾越節,祂在聖殿逗留了三天,與經師交談,初次顯示天主子的智慧。但父母找不到祂,擔心不已。當祂與父母重遇後,瑪利亞表達了她的擔心,但耶穌表明自己需要留在天父家裏。最後瑪利亞將不明白的事默存在心中,祈求天主指引。隨後耶穌就跟父母返回納匝肋,接受他們的管轄。(參閱路2:51)他們的舉動讓我們明白:子女與父母的期望會有不同,雙方未必完全了解對方心意,未必認同對方。這時父母子女若能保持溝通,表達體諒和感恩之心,彼此間的關愛便表現無遺。當然,在一般的情況下,子女應對父母的教導和建議應表示尊重及服從。但同時,父母對子女的權威亦不是無限制的,例如父母給予違反道德法律、沒有考慮子女能力和感受或發出一些在父母權力範圍以外的要求等,子女便沒有服從的責任了。

「我兒,你父親年老了,你當扶助;在他有生之日,不要使他憂傷。若他的智力衰弱了,你要對他有耐心,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;背棄父親的,形同褻聖;激怒母親的,已為上主所詛咒。」(德3:14-15、18) 特別在父母年老、生病或急需時,成年子女更要盡一己之力,保持耐心,忠實地愛護他們,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援。

耶穌時代的猶太人為第四誡訂下額外的規則:若將供養父母的金錢(稱為「科爾班」)獻給了天主,便不需要再為父母做甚麼了。耶穌親自提醒他們,不能因為遵守人的規則,而放棄遵守這一條本身具約束力的「天主誡命」(參閱谷7:8-13)。今天,我們都要思考:即使時代不同,子女應怎樣表達對父母的孝愛?

父母對子女

從生命傳遞而言,父母是天主的代表。天主既和父母分享祂創造生命的能力,也叫他們成為首先向新生命傳遞愛情的人。所以父母對子女要合乎理智和愛德,致力效法基督無私奉獻的精神,培養子女的信仰和德行,不能只受感情的支配,或依循俗世的方式來教養子女。

父母要尊重子女,「你們作父母的,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;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,教養他們。」(弗6:4)試想一下:子女從家中、在父母身上學到甚麼?溫柔、仁愛、寬恕、誠實、謙遜、忠信、公義、無私、犧牲……所以,父母若能以身作則,樹立好表樣,子女便能在愛與互愛的經驗中,學習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美善的人生態度。

耶穌說過:「無論誰,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,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,繫在他的頸上,沉在海裏的深處更好。」(瑪18:6)可見為孩子樹立惡表是十分嚴重的惡行。此外,一切疏忽、驕縱,甚至溺愛或操控兒女,都會窒礙子女的健康成長。

權威與服從

傳統上,權威使人聯想到有財有勢的達官貴人,服從就是卑微、軟弱的代名詞。兩者水火不容。然而在信仰裏,權威與服從是雙線平行交往的,將上下間的關係,放在彼此尊重、信任和共同負責的合作上,一起服務社會,貢獻人類團體。

凡僱主與工人、政府與人民間的事,都與權威和服從有密切關係。若出現勞資糾紛、官民交惡、政府攬權、剝削人權等問題,便是涉及第四誡了。

耶穌說:「誰願意在你們成為大的,就當作他們的僕役。」(瑪20:26)

保祿說:「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,所有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。所以誰反抗權柄,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。」(羅13:1-2)

可見權威是由天主而來的,任何處於高位的人,都要明白他的權柄是天主託付給他的,目的是用來服務他人,建設團體。

作為下屬,亦要明白服從上級(當然是合理的和公義的要求),實在就是服從天主。這服從亦包括盡公民的義務及權利,例如為公義發聲、納稅、行使選舉的權利及保衛國家。

第五誡:毋殺人


「不可殺人。」(出 20:13; 申 5:17)

「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!』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;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『傻子』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;誰若說『瘋子』,就要受火獄的罰。」(瑪 5:21-22)


人是自己的主人嗎?試想人來到世上,有沒有得到當事人的答允?在離世時也沒有人能堅持不離開。這種經驗或多或少使我們意識到,自己絕對不是自己生命的主宰,無法決定生命長短。然而由生至死的過程,人卻可有多一點自由和能力去選擇怎樣生活,思考過一個怎樣的人生。

生命是天主所賞賜的,只有天主才可掌管生死。第五誡禁止所有直接結束生命的行為,除了正當自我防衛或保衛他人,沒有人可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,甚至結束自己的生命。

墮胎

依照教會指示,無論任何情況下,蓄意墮胎或協助他人墮胎都是犯了第五誡。有些人認為墮胎不算殺人,那只是胚胎。但教會相信從受孕的一刻開始,人的生命便是神聖的,胚胎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,他的基因(DNA)非完全與母親或父親一樣,胚胎不能視作他人的「附屬品」。

在一九七四年教宗保祿六世在有關「墮胎聲明」中說:「……可能是母親的健康,有時是她的生死問題,亦可能是子女數字的增加是超過家庭的負擔,特別怕嬰兒是不正常的,或殘廢的;也可能是家庭的榮譽問題,或社會中的地位問題等。我們說以上任何理由,都不能授人權力去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,雖然它剛開始。對嬰兒將來的幸福,沒有人,連父母在內,亦不能代替他,雖然他尚在胎中,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不能選擇他的生死。」

教會為保障未出生嬰兒的生存權利,在《聖教法典》中規定「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,應受自科絕罰。」(參閱《天主教教理》2272條)

註:自科絕罰——「絕罰」是教會的一種最嚴重懲罰,即把教友與教會斷絕關係,因而不能領受任何聖事。「自科」即當人犯上某種罪行後,立即觸發的懲罰,無需經過審判。

保護無辜弱小者生命是國家的崇高使命,也是上主交託給父母的天職。縱使人有選擇權利,也不能超越了人的基本生存權利。

安樂死、自殺

「安樂死」這名詞常誤導陷入絕望的人,以為自己可以「安樂地」死去。在某些地方,它是合法的。這是指病人因為預計自己的身體病況已衰退,沒有復原的可能,而又不忍繼續受病魔及衰弱帶來的痛苦,於是要求醫生使用藥物早日結束病人的生命。所以,又稱「合法他殺」,認為這是憐憫他人、尊重個人選擇,甚至是維護個人尊嚴的做法。

然而在不少地方,這種要求他人殺死自己的方式仍是違法,而教會亦強烈譴責。因為人無權控制人的壽命,不論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,都是僭越了天主作為生命主人應有的權力。

想深一層,這是否真正自由的選擇?在絕望、恐懼中的人,究竟有多少內心的真正自由去面對艱苦?為不想死的人,拒絕安樂死,會否被人譏笑為懦弱,浪費社會資源,不理家人負擔?而且病人的權益是否完全受到足夠保障?醫生的使命本是救人,現卻變成殺人。病人也在厭世和猜疑中走最後的旅程,人的生命價值因病弱而被貶低。

教會明白絕望人的痛苦,但若協助他們去尋死,只是令他們在信、望、愛上,更孤單,帶來更大的傷痛。反而表達關愛、尊重、肯定、陪伴和同行,才可減輕人心靈的真正痛苦,而且醫學昌明,有效的止痛藥亦可紓緩身體痛楚。殺人不能結束人身心的痛苦,而死亡更是一個不能逆轉的抉擇。

死刑

教會對死刑的必要性也有很大的保留,因為這是「既殘酷且在大部分情況下是不必要的」。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,而且大眾漸漸意識到,即使嚴重罪犯亦有他的人性尊嚴。以殺害性命作為刑罰是殘忍的,也剝削了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。現時有效的監禁系統,足以讓社會審視死刑是否必須了。

愛護身體

除了直接結束生命外,第五誡要求人愛護身體,所以反對各式各樣的過度行為,如濫用煙、酒和藥物、病態飲食行為等;也反對任何間接傷害生命的行為,如自殘身體、打架、吸毒、私造和販賣毒品、軍備競賽等。

寬恕、和好

耶穌說:「你們一向聽過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。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;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『傻子』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……所以,你若在祭壇前,要獻你的禮物時,在那裏想起你的弟兄有甚麼怨你的事,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裏,留在祭壇前,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,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。」(瑪5:21-24)

在生活中,我們可以批評事件,指出不當行為,尋找改善方法。但向他人發怒,說人是「瘋子、傻子」,於事無補,只是輕視和侮辱他人,沒有尊重他,傷害他的自尊(人性尊嚴)。不少殺人的動機在起初就是輕視他人的生命和尊貴。耶穌希望我們從心底裏剷除任何殺人的動機。況且嚴重的侮辱他人,更是與殺人無異。

第八誡:毋妄證


「不可作假見證,害你的近人。」(出20:16)

耶穌說:「你們的話應當: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,其他多餘的,便是出於邪惡。」(瑪5:37)


謊言

第八誡勸勉人不可說謊,捏造假證據,損害他人。天主是真理的根源,人尊重真理,就是對天主誠實。說謊是有意地做出相反真理的言行,阻礙真理及全部真相的彰顯。這是一種暴力,損害了公義和愛德。最惡劣的不誠實,就是發虛誓。

說謊、蓄意欺騙等行為,不只欺騙他人,也欺騙自己,破壞人與人的信任,並為團體帶來分裂的危險。

是非

這誡命亦求人要謹口慎言,負責任地說話。人最容易犯上口舌之禍,因為每天與人來往時,都以言語和別人溝通,所以說錯話的機會甚多。而且,說話時不深思熟慮,偽善、武斷、誹謗、誣衊、心口不一、以訛傳訛等不良習慣,也成為遵守第八誡的阻礙。

雖然人有好奇心,但需抱着自重和尊重他人的原則。有些人喜歡探聽別人私事,來滿足自己或他人的好奇心,甚至如俗語說「以是非當人情」,將事情傳揚開去,破壞他人聲譽。即使偶然獲知他人的秘密,如果沒有重要原因,也不該洩露,即使有人問及,亦需拒絕回答。

善用口舌

天主賞賜我們言語的能力,這是一份禮物,為促進人的溝通,建立愛的關係。 若不善加使用,卻將這份禮物成為誤解與紛爭的源頭,是多麼可惜的事啊!聖保祿宗徒認為我們彼此是同一個身體的肢體,應該忠誠、信任:「你們應該戒絕謊言,彼此應該說實話,因為我們彼此都是一身的肢體。」(弗4:25)

聖保祿宗徒說:「一切壞話都不可出於你們的口;但看事情的需要,說造就人的話,叫聽眾獲得益處。」(弗4:29)

這是第八誡積極的勸勉。所以,一聲讚美的言詞,一句維護真理的說話,就能夠帶給別人喜樂,為世界貢獻一點光明。當然,這是指發自內心的讚美,決非阿諛奉承的謊言。

為主作證

耶穌受審時,對比拉多說:「我為此而生,我也為此而來到世界上,為給真理作證。」(若18:37)基督徒要效法師傅耶穌,在世上為真理作證,不畏懼,不怕付出。基督宣講的真理就是「對天主和對人類的愛」。而最終極為對真理作證的方式,就是犧牲生命,教會稱之為「殉道」。

結語

第四、五及八誡是維護家庭及社會的權益。這些誡命不只是為個人,也能幫助社會發揮美善的精神:孝愛和感恩、服務和服從、珍惜生命及重視真理。誡命不是限制人的生活,反而是增加人內心美善的能力和自由,一起建設團體。

內容撮要

  • 第四誡:孝敬父母。父母是天主的代表,這一誡指出子女與父母、上司與下屬、政府和人民的雙向責任。例如對父母欣賞、服從和供養;對子女要負起教養和愛護的職責。上司及政府要善用權威,服務他人;下屬及人民都要服從合理權威,盡公民責任。
  • 第五誡:毋殺人。承認天主才是生命的主人。這一誡保障人類生命,尤其是軟弱及無辜者。它不單禁止殺害生命,同時要求尊重人的生命尊嚴,不可侮辱及輕視別人。
  • 第八誠:毋妄證。天主是真理的根源。人要重視真理,善用言語,以建立人與人的信任關係。一切傷害真理的欺詐、謊言和不忠行為也是對天主的不誠實。

生活反省及實踐

  • 反省一天的生活,對父母/子女、上級/下屬,你能遵守第四誡嗎?
  • 第四、五、八誡中,哪一條誡命為你來說,是最難以遵守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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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教香港教區  夏志誠輔理主教准印
作者:阮秀美修女
編輯及出版:香港天主教教友總會